律师解析:
1.
连带责任人的
诉讼时效通常是三年,从权利人知晓或应当知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时起算。
2.诉讼时效内,
债权人能要求任一连带
责任人担责,可要求全部或部分责任。
3.债权人向一个连带责任人主张自己的权利,
诉讼时效中断,效力及于其他责任人。
4.连带责任人担责后,可在担责范围内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追偿时效同样三年。
5.权利受损超二十年,法院一般不保护,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小胡为连带责任人,共同对小丽负有
债务。小丽在知晓权利受损后,于法定期间内向小朱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其承担全部责任。小朱履行义务后,认为小李和小胡也应承担相应份额,欲向他们追偿,由此产生关于诉讼时效及责任承担的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连带责任人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小丽向小朱主张自己的权利时,处于诉讼时效内,其主张合法有效。
2、小丽向小朱主张自己的权利,诉讼时效中断,此效力及于小李和小胡。小朱履行义务后,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小李和小胡追偿,追偿的诉讼时效同样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
追偿权产生之日起计算三年。但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
民法院一般不予保护,如有特殊情况,法院可依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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