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若
借款合同表明借款主体是公司,且款项用于公司经营,即便仅
法人签字,
债务也归公司,公司用全部财产还款,因法人签字是
职务行为。
2.若有
证据显示法人把借款用于个人,比如转入个人账户供个人消费,法人可能要和公司一起担责。
3.若法人签字未获公司授权,且公司事后不认可,可能由签字法人独自担责。
案情回顾:小朱是某公司的法人。公司因经营需要向小胡借款,小朱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借款后,小胡要求还款,公司却以资金困难为由拖延。小朱称借款用于公司经营,应由公司偿还;而小胡发现部分借款转入了小朱个人账户,怀疑小朱将借款用于个人,要求小朱与公司连带偿还。
案情分析:1、若借款合同明确借款主体为公司,且所借款项确实用于公司经营,小朱作为法人签字属于职务行为,代表公司意志,该债务属于公司,应由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还款责任。
2、若有证据证明小朱将借款用于个人使用,如转入其个人账户用于个人消费等,小朱可能需与公司
承担连带责任。
3、若小朱签字未获公司授权且公司事后不追认,可能由小朱自行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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