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开设赌场案里,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若出现特定情形,就属于“
情节严重”,可认定为开设赌场金额巨大。
具体标准如下:
1.抽头渔利数额:
这指的是赌场从赌博活动里抽取的利润。
假如一个赌场,每场赌博结束后会抽取几千元的抽成。
随着时间推移,这些抽成逐渐积累,当累计数额达到3万元以上时,就符合“情节严重”的条件。
2.赌资数额:
即参赌人员用来赌博的资金总和。
有些赌场每场的赌博资金流水很大,可能一次就有几万元。
当多场赌博的赌资累计起来达到30万元以上,便满足认定要求。
3.参赌人数:
也就是参与赌博的总人数。
有些赌场会组织多场赌博活动,每一场都有不少人参与。
当所有场次的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时,同样可认定为“情节严重”。
不过,不同地区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具体数额的认定存在一定差异,但总体上还是会遵循上述标准。
案情回顾:小许开设了一家地下赌场,通过每场抽取一定比例的利润来获利。随着时间推移,小胡、小丽、小静等众多人员参与到该赌场的赌博活动中。一段时间后,警方接到举报对该赌场进行查处。经调查发现,该赌场抽头渔利累计达到3万多元,赌资数额累计超过30万元,参赌人数累计也达到了120人以上。小许认为自己的行为不算严重,不应被认定为开设赌场金额巨大。
案情分析:1、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等情形,属于“情节严重”,可认定为开设赌场金额巨大。小许的赌场在这三方面均达到了标准。
2、虽然不同地区在具体数额认定上可能有差异,但大致遵循此标准,所以小许开设赌场金额巨大的认定合理,其观点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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