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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虚假的名义借钱是否构成诈骗

时间:2025.04.22 标签: 刑事辩护 金融诈骗辩护 阅读:1163人
律师解析:
1.诈骗罪定义:
刑法中,诈骗罪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运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
2.以虚假名义借钱构成诈骗的情形:
行为人以虚假名义借钱时,若主观上有非法占有借款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等欺骗手段,导致出借人基于错误认识交付借款,且借款数额达到当地规定的较大标准(通常为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就可能构成诈骗罪。
例如,编造自己有重大项目需要资金周转等虚假理由借钱,而后将钱用于挥霍。
3.不构成刑事诈骗的情况:
若只是因为暂时无法偿还借款,而虚构了还款能力等情况,一般属于民事欺诈,这种情况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不构成刑事诈骗。
4.认定方式:
具体某起以虚假名义借钱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最终由司法机关进行认定。

案情回顾:

小朱以有重大项目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小李借款五万元,并承诺一个月后归还。小李基于信任将钱借给小朱。然而,一个月后小李要求小朱还钱时,小朱却以各种理由拖延。后来小李发现小朱根本没有所谓的重大项目,借到的钱也被其挥霍一空。小李认为小朱构成诈骗,而小朱则称自己只是暂时资金困难,并非诈骗。

案情分析:

1、从刑法规定看,诈骗罪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等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小朱编造重大项目的虚假理由借钱并挥霍,主观有非法占有故意,客观实施欺骗行为,且数额达五万元远超一般标准,有可能构成诈骗罪。
2、若小朱仅是暂时无法偿还借款而虚构还款能力等,一般属民事欺诈。但本案中小朱编造项目借钱挥霍,不能简单认定为暂时无法偿还,具体是否构成诈骗需司法机关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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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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