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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构成要件包括什么

时间:2025.04.21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1213人
律师解析: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需满足以下要件:
1.主体:
犯罪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这些人员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在非国有性质的单位中工作。
2.客体:
该罪侵犯的是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以及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
受贿行为会干扰公司企业的正常运营,破坏市场公平环境。
3.主观方面:
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行为人清楚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公司、企业利益,却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出现,并且有非法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目的。
比如,行为人明知收受贿赂会影响公司业务公正,仍主动索要财物。
4.客观方面:
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数额较大
“利用职务便利”指凭借本人主管、负责、承办某项业务的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
不过,“数额较大”在各地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
需要注意的是,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受贿,不按此罪论处,而是依照受贿罪定罪处罚

案情回顾:

小朱是一家非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在负责公司项目采购时,供应商小李为了能顺利拿下该项目,私下找到小朱,承诺给予小朱一笔数额较大的财物。小朱明知接受财物会损害公司利益,但为了私利,还是收受了小李的财物,并利用职务便利让小李的公司成功中标。公司发现后,将小朱的行为举报。

案情分析:

1、从主体看,小朱作为非国有公司工作人员,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要件。
2、其行为损害了公司正常管理秩序和公平竞争秩序,侵犯了该罪的客体。
3、小朱主观上明知行为会损害公司利益仍希望获利,具有非法收受财物的故意和目的。
4、客观上,小朱利用负责采购项目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数额较大,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若小朱是国有公司从事公务人员,则依受贿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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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竞静律师

北京京朗律师事务所

陈竞静律师曾供职于多家互联网金融公司及相关金融行业,现主要致力于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婚姻继承、债权债务及劳动纠纷等相关民事诉讼的处理。从事律师业务以来,处理过某外籍人士在华的房产纠纷,标的额为千万余元、疑难债权债务纠纷数起、并为某保险公司进行保险业务诉讼代理数起,赔偿总金额高达近千万,另代理婚姻继承相关纠纷及劳动纠纷等多起,并担任北京信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我也爱你科技有限责任等多家科技公司的法律顾问,不仅获得了当事人在专业上的肯定,更得到了当事人对本人责任心上的首肯,因此被多名当事人推荐给身边的朋友,也为他们提供了法律服务。 对多起案件的处理,本人对律师这份职业有了更为深刻的感悟,除了对法律应有信仰,还应该有一份职业道德的坚守,比起专业的法律知识与技能,职业道德更能彰显一位专业律师的真正价值,相信案件本无大小,关键在于能否站在当事人角度,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这样才不辜负当事人的信任。对于律师来讲,手里的是法律案子,但对于每一位当事人来说,这可能关系到他们最切身的利益,甚至影响他们的人生,因此,本人希望通过自己所长,让每位当事人不仅能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更能感受到法律的温度与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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