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原股东恶意逃避
债务,可从以下方面入手:
1.不正当转移资产:
查看原股东是否在债务产生后,未按法定程序突然转移公司资产。
例如,将公司的重要设备、房产等悄悄转到自己名下或关联方,这会让公司偿债能力大幅下降,是明显的可疑行为。
2.隐匿、销毁财务账册:
留意原股东有无隐匿或销毁财务账册的举动。
因为财务账册能反映公司真实财务状况,他们这么做就是为了阻碍
债权人了解情况,从而逃避债务。
3.不合理减资:
当公司面临债务危机时,原股东不合理地减少
注册资本,这可能是恶意逃避债务的表现。
比如公司有大额债务未还,却突然大幅减资,使公司的责任财产减少。
4.不合理关联交易:
原股东与关联方进行明显不合理的交易,损害债权人利益。
像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转让公司核心资产,这种行为可作为有力
证据。
收集相关证据也很关键,如
资产转移记录、财务资料缺失情况、不合理交易凭证等。
把这些证据整合起来,形成完整证据链,就能有效证明原股东恶意逃避债务。
案情回顾:小何曾是一家公司的股东,公司在经营中产生了大量债务。债权人小李发现,债务产生后,小何未经法定程序突然将公司的核心设备转移至其关联公司,导致公司偿债能力大幅下降。同时,公司的财务账册也出现部分缺失情况,疑似被隐匿或销毁。小何还在公司面临债务危机时,不合理地减少了注册资本。小李认为小何是恶意逃避债务,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小何在债务产生后未经法定程序转移公司资产,此行为具有不正当性,影响了公司偿债能力,可作为其恶意逃避债务的证据之一。
2、财务账册的缺失疑似小何隐匿、销毁,这阻碍了债权人小李了解公司真实财务状况,也是恶意逃避债务的表现。
3、小何在
公司债务危机时不合理减少注册资本,进一步证明其可能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的意图。这些证据可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小何的恶意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