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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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常见犯罪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五种:1.行为人通过编造不实的事实或者隐藏真实情况,诱使他人与其签署或执行合同,从而获取不当财产利益;2.行为人虽然可能有部分真实的履约能力,但是其并无足够的经济实力来完成所有的合同义务,因此,他们选择仅履行较小金额或者部分的合同义务,以期以此来吸引相关方进一步签订和执行更多的合同;3.行为人利用伪造、篡改的公文、证件、印章等手段,欺骗合同相对方对其产生信任感;4.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诈手段获取对方财物后迅速逃离现场;5.行为人故意提供虚假的担保,引诱对方与其签订和履行合同。

集资诈骗是金融诈骗的一种特殊形式,其特点是受非法利益驱动,通过欺骗公众进行集资,涉案金额巨大。这种犯罪行为会扰乱金融市场,损害投资者的权益。在司法判定中,关键在于确定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即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及是否实施了欺骗性的集资行为。

网络欺诈常常被定为诈骗罪,因为它是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来非法获取财物,且数额较大。在互联网的背景下,骗子利用其隐蔽、便捷的特点进行诈骗,手法虽然多变,但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网络诈骗实际上是一种新型的诈骗形式。

网络诈骗是通过非法途径骗取他人财产的犯罪行为,其通常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来实施,例如虚假网购、网络交友诈骗等。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犯罪者利用网络的便利性和隐蔽性进行诈骗活动。这些犯罪行为会受到相应的刑罚,具体刑罚视诈骗金额和情节严重程度而定。诈骗行为侵犯了公共和私人财产,其本质是欺诈他人以获取财务。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该罪的主要类型包括: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以及恶意透支。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益,必须依法予以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