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
司法程序里,法院
传票仅通过发短信的方式通常不能算有效送达。
依据法律规定,送达
诉讼文书必须要有送达回证。
受送达人需在送达回证上明确记录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
法院送达传票有多种常见方式:
1.直接送达:
这是最常用的方式,由法院工作人员直接将传票交到受送达人手中。
2.留置送达:
当受送达人拒绝接收传票时,可采用这种方式。
3.委托送达:
委托其他相关机构或人员代为送达。
4.邮寄送达:
通过挂号信等形式把传票寄给受送达人。
5.转交送达:
借助特定的转交途径将传票送达。
6.公告送达:
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等情况。
只有按照法定的送达方式进行送达,才会产生送达的
法律效力。
也就是说,受送达人只有在以法定方式收到传票、知晓其内容后,才需要按照规定参与诉讼等相关活动。
所以,仅仅通过发短信,是不能认定传票已经有效送达的。
案情回顾:小何
起诉小李的民事案件中,法院仅通过发短信方式向小李送达传票。小李未按“传票”指定时间参加诉讼,法院拟按
缺席判决处理。小李认为自己未收到有效传票,不应按缺席判决,小何则觉得法院发了短信就算送达,双方就传票送达是否有效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法律规定,送达诉讼文书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上面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法院送达传票常见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等,仅发短信一般不算送达。
2、本案中法院仅发短信给小李,不符合法定送达方式,不能认定传票已有效送达,法院不能直接按缺席判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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