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常,
债权人实现
担保权利有一定顺序。
当多种担保并存时,情况如下:
若
债务人自己提供了物的担保,债权人应优先通过该物的担保来实现债权。
比如债务人用自己的房产作
抵押,债权人应先处置该房产来收回债权。
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先执行第三人的担保,导致第三人负担加重。
若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同时存在,债权人有两种选择。
既可以通过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例如处置第三人提供抵押的车辆;
也可以要求保
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
当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以弥补自己的损失。
2.同一债权既有
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时,债权人能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
担保人承担
担保责任。
若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范围或物的担保范围有明确约定,就按照约定执行;
若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既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分担的份额。
案情回顾:小何向小李借款100万元,小何以自己的房产作抵押,同时小胡为该借款提供保证。借款到期后,小何未能偿还。小李欲实现担保权利,争议在于应先就小何的房产实现债权,还是可以直接要求小胡承担保证责任。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应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在此案中,小何以自己
房产抵押,小李应先就该房产实现债权,这可避免先执行小胡的保证责任而加重其负担。
2、若小胡承担了保证责任,其有权向小何追偿。若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当事人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向债务人追偿,也可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应分担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