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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有哪些

时间:2025.04.18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855人
律师解析:
1.诉讼时效的定义
诉讼时效指的是,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后,权利人若在法定时效期间内不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等时效期间一满,债务人就拥有了诉讼时效抗辩权
简单来说,过了这个时间,债务人就能以此对抗权利人的诉求。
2.一般诉讼时效期间
通常,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计算起点是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权利受到损害,同时也知道义务人是谁的那天。
不过,要是从权利实际受到损害那天开始算,超过了二十年,人民法院就不再提供保护。
当然,如果有特殊情况,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延长,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
3.特殊情形下的诉讼时效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诉讼时效的规定有所不同。
像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延付或拒付租金、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这些情况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
4.诉讼时效的中断
要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可能会中断。
比如权利人提起诉讼、向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对方同意履行义务,都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从中断那一刻起,诉讼时效期间要重新开始计算。

案情回顾:

小何于2019年1月1日将一批货物寄存于小李处,2019年3月货物被损毁,但小何直至2020年5月才知晓此事。小何在2021年7月要求小李赔偿,小李以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小何认为应从知道货物损毁时起算时效,小李则坚持从货物实际损毁时起算。

案情分析:

1、本案属于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情形,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若从货物实际损毁的2019年3月起算,到2021年7月已过时效;若从小何知道权利受损的2020年5月起算,则未过时效。
2、依据规定,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所以本案应从小何2020年5月知道货物损毁时起算,小何的请求未过诉讼时效,小李不应以时效已过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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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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