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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丢失算虚假诉讼吗

时间:2025.04.16 标签: 债权债务 个人债务 阅读:1022人
律师解析:
1.借条丢失与虚假诉讼的基本关系
借条丢失本身并不等同于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是当事人出于非法目的,利用诉讼权利,通过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和证据提起民事诉讼,致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或调解的行为。
2.借条丢失后的证据补充
当借条丢失时,出借人并非无计可施。
他们可以借助转账记录,这能清晰显示资金的流向;
聊天记录,可能包含借款的协商过程;
证人证言,若有旁人知晓借款事宜也可作为佐证,以此来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
3.构成虚假诉讼的情形
只有当一方故意伪造证据、虚构借款事实进行诉讼,妄图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时,才构成虚假诉讼。
例如,根本没有真实的借款行为,却伪造借条向法院起诉
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
4.结论
所以,不能仅仅因为借条丢失就认定为虚假诉讼,关键在于是否存在伪造事实、恶意诉讼等不当行为。

案情回顾:

小何称曾借款给小李并打了借条,然而借条不慎丢失。小何凭借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将小李诉至法院要求还款。小李却坚称小何系虚假诉讼,认为借条丢失就不应认定借款事实,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仅借条丢失本身不算虚假诉讼,虚假诉讼需当事人出于非法动机和目的,采取虚假主体、事实及证据提起民事诉讼。
2、借条丢失后,出借人可通过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来证明借款事实。本案关键在于判断小何是否存在伪造事实、恶意诉讼等不当行为,不能仅因借条丢失就认定为虚假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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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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