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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人对质物的占有需要出质人同意吗

时间:2025.04.16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012人
律师解析:
1.质权人占有质物无需出质人额外同意
质权人在合法情况下对质物的占有,不必再经过出质人另行同意。
依据《民法典》,设立质权时,当事人要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自成立时就生效,而质权是在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的。
2.质权人占有质物的依据
质权人凭借合法有效的质押合同,以及出质人交付质物的行为,依法获得对质物的占有权。
这种占有有重要意义,是为了保障质权人的债权能够实现。
3.质权人占有质物的权利体现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出现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权人有权优先就该质物受偿。
在质权存在的整个期间,质权人对质物的占有是合法且正当的,不需要额外再去征得出质人的同意。
这是为了保证质权的顺利实现,维护质权人的合法权益,也符合质押制度的相关规定。

案情回顾:

小何向小李借款,双方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小何以自己的一块手表作为质押物交付给小李。借款到期后,小何认为小李继续占有手表需再次经过自己同意,小李则认为依据质押合同和交付行为,自己有权继续占有手表。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民法典》规定,设立质权需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本案中小何与小李的质押合同合法有效,且小何已交付手表,小李依法取得质物占有权。
2、质权人占有质物是为保障债权实现,在质权存续期间,该占有具有合法性与正当性。所以小李继续占有手表无需再额外征得出质人小何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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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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