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执行和解的性质
执行和解是双方
当事人针对执行事项,通过自愿协商达成的协议,本质上具有合同性质。
这意味着一旦协议达成,就如同签订了合同,双方都要受到约束。
2.违约判定
在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双方都需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只要有一方未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哪怕只是违约一天,也属于违反和解协议的行为。
3.
违约责任当出现违约情况时,另一方有权依据和解协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常见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例如,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依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
若
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了损失,违约方还需对相应损失进行
赔偿。
4.违约后果
执行和解后,哪怕只是违约一天,也不能轻视其违约事实以及可能引发的法律后果。
每一次履行都关乎协议的严肃性和双方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因
债务纠纷诉至法院,
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阶段。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小李在10月1日前向小朱支付欠款。然而,小李在10月2日才履行付款义务,小朱认为小李违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小李则觉得只晚一天不算违约,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执行和解协议具有合同性质,双方应依约履行。小李未在约定的10月1日前付款,即便仅晚一天,也构成对和解协议的违反。
2、小朱有权依据和解协议及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小李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因此,小李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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