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债权人撤销权范围受债权限制,若
债务人处分财产影响债权实现,如无偿转让或低价转让且相对人知情,
债权人可撤销。
2.当债务人多项处分财产时,撤销范围依债权数额合理定,不能超债权撤销全部行为。
若部分处分价值能保障债权,仅撤销该部分。
3.如此界定可平衡保护债权人权益与交易安全,防止过度行使
撤销权损害他人利益。
案情回顾:小朱是债权人,对债务人小李享有50万元债权。小李为逃避
债务,将名下价值30万元的汽车无偿转让给小胡,又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将价值40万元的
房产转让给知道该情形的小丽。小朱发现后,欲行使债权人撤销权,但对于撤销范围与小李发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当债务人实施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处分财产行为时,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本案中,小李无偿转让汽车和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房产的行为影响了小朱债权的实现,小朱有权行使撤销权。
2、债权人撤销权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小朱的债权为50万元,小李的汽车和房产处分行为总价值超过50万元,小朱仅能在50万元债权数额内合理确定撤销范围,不能超过债权数额撤销小李的所有处分行为。若汽车和房产部分价值足以保障小朱债权实现,仅需撤销该部分行为,以此平衡保护债权人和维护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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