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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关系哪些财产不用分割

时间:2025.04.14 标签: 婚姻家庭 同居 阅读:1231人
律师解析:
解除同居关系时,有几类财产通常不需要进行分割:
1.一方同居前的财产:
这属于个人财产范畴。
比如在开始同居前购买的房产、车辆等,这些财产在同居前就已归个人所有,解除关系时无需分割。
2.一方因身体伤害获得的补偿:
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
它们是对受损害方身体伤害的补偿,具有专属性,仅属于受损害的一方。
3.遗嘱赠与合同中明确归一方的财产:
当遗嘱或者赠与合同里清楚写明财产只归某一方时,该财产就明确归这一方所有,不参与分割。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这类物品具有特定的个人属性,仅供一方使用,如个人的衣物、化妆品等。
5.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
这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例如具有纪念意义且仅与一方相关的特定物品。
需要注意,同居关系和婚姻关系不同,财产分割没有像离婚那样明确的法律规定。
双方可以先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能证明财产归属的,按照上述原则确定归属;
无法证明的,实践中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分配。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曾是同居关系,解除关系时,双方在财产分割上产生争议。小朱认为小丽同居前购买的车辆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而小丽则坚持这是自己同居前的个人财产,不应分割。此外,小朱还对小丽因受伤获得的医疗费也提出分割要求,小丽同样拒绝。

案情分析:

1、依据法律规定,一方同居前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像小丽同居前购买的车辆,其所有权应归小丽,小朱无权要求分割。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是对人身损害的补偿,专属于受损害方,所以小丽因受伤获得的医疗费应归小丽所有,小朱不能主张分割。在同居关系财产分割中,能证明财产归属的应按相应原则确定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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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卫东律师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婚姻家庭法专业十佳律师”,专注婚姻继承领域25年,海淀区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研究会”会长,海淀区“优秀专业律师”,“优秀律师党员” 近两年承办的典型案件 1、北京王女士与其在北京某大型对外贸易公司担任董事长的丈夫离婚案,分得夫妻共同财产八套房产(其中包括两套别墅)及六千万现金;河北唐山刘先生公司清算案,挽回了公司80%以上的财产,价值上千万元; 2、上海张先生与北京李女士房产(别墅)买卖合同纠纷案,经过艰苦的工作,最终迫使对方为张先生办理了该别墅的过户手续; 3、北京延庆县雷某与葛某农村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使得雷某成功收回了已经卖出十几年的房产,在之后的拆迁补偿中获得巨大拆迁利益; 4、北京严先生与其妻子离婚案,法院最终判定严先生获得其继承所得的位于北京西二环附近独立四合院(700平米)的所有权(认定为非夫妻共同财产)及分得附近一处四层门面房的60%的所有权。 擅长办理离婚、房地产、遗产继承等重大、疑难案件,对于诉讼和非诉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基于其资深的工作背景,在代理案件中明显技高一筹,从业以来,共办理各类案件上千起,足迹遍及全国10多个省市自治区,许多重大案件获得成功,使众多当事人挽回或取得巨大经济利益。因多次办理重大案件获得成功,在业内享有很高声誉。 请律师就要找最专业的,一次合作,永远是朋友。 徐卫东律师,北京市人,中共党员。毕业于国内知名公安院校,有公安刑侦工作经验。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并多年从事高校法学教学工作,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徐卫东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多次参与在北京和全国都有一定影响的,重大、疑难案件办理工作,其代理意见均被司法机关采纳,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徐卫东律师总结二十余年的办案经验,结合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创办了“北京徐卫东律师法律网”。本网站的成功案例已徐卫东律师的个人办案总结而成。在成功案例中总体体现。 结合,最新司法领域的时事热点,徐律师将个人观点发表律师说法中。展现了一个法律职业者与时俱进的司法态度。 北京徐卫东律师法律网给作为网络法律服务的一线法律服务网站,给广大网络用户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网站由著名律师徐卫东先生创立。秉承“受君之托,忠君之事”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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