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正常
合伙做生意不算
受贿。
受贿是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并为他人谋利。
2.若国家工作人员以“合伙”之名,不
出资、不参与管理却拿“收益”,或出资但收益远超应得且与职务有关,可能被认定受贿。
3.
非国家工作人员按平等、自愿等原则合伙,依约出资、经营和分利,属合法
民事行为。
判断是否受贿,关键看有无利用职务非法收财及谋利。
案情回顾:小朱是国家工作人员,小胡想请小朱
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谋取项目上的利益。小胡提出和小朱“合伙做生意”,小朱并未实际出资、参与经营管理,但却定期从小胡处获取“收益”。小胡认为这是正常合伙经营,小朱则觉得这是朋友间的资金往来。双方就该行为是否构成受贿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小朱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未实际出资和参与经营管理却获取“收益”,且该行为与小朱的
职务行为相关联,符合受贿的特征。
2、非国家工作人员正常合伙经营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等原则,按约出资、经营和分配利润才属合法民事行为。本案并非正常合伙经营情形,判断是否受贿关键看是否存在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财物及为他人谋利情形,小朱的行为涉嫌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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