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从法律层面来讲,在未
签订合同之前是可以交付预付金的。
预付金在法律里属于预付款的性质。
具体而言,它是在
合同订立或者履行之前,一方
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的一笔款项。
支付这笔钱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表达自己订立合同的诚意,另一方面也是为后续的交易提前做好准备。
不过,交付预付金并不代表合同就一定会成立,它仅仅是一种提前的资金给付行为。
要是后续合同没有成功订立,预付金的
处理方式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定。
如果是因为支付预付金的一方自身的原因,导致合同未能成立,那么在一般情况下,收取预付金的一方是不需要返还这笔钱的。
但要是因为收取预付金的一方的原因,使得合同无法成立,那么这一方通常应该把预付金返还给对方。
所以,在交付预付金之前,双方一定要明确对交易的预期以及后续的安排,这样才能避免在之后产生不必要的
纠纷,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商议购买一批货物,在未签订合同前,小朱向小李交付了预付金以表签约诚意。之后,因小朱资金周转出现问题,无法继
续签订合同。小朱要求小李退还预付金,小李则认为是小朱自身问题导致合同未签成,拒绝退还,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从法律层面看,预付金属于预付款,是在合同订立或履行前一方先给对方的钱,交预付金不代表合同肯定成立。本案中,小朱在未
签合同前交付预付金符合法律规定。
2、若因给钱一方问题导致合同没签成,收钱一方可不还预付金。此纠纷中,是小朱资金周转问题致使合同无法签订,所以小李拒绝退还预付金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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