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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包含哪些

时间:2025.04.14 标签: 婚姻家庭 离婚 阅读:1404人
律师解析:
在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几种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
1.重婚
也就是已经有配偶的人又和其他人结婚
2.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的人与婚外异性,并非以夫妻名义,但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
3.实施家庭暴力
像殴打、捆绑等行为,对配偶的身体造成了伤害。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长时间存在虐待或遗弃家人的行为。
5.有其他重大过错:
这是一个兜底条款,具体是否属于重大过错,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定。
对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提出时间,有不同的规定:
1.无过错方如果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需要在起诉时就一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若不同意离婚且没有提出赔偿请求,那么可以在离婚后的一年内单独提起诉讼
3.若被告在一审时未提出,二审时才提出,二审法院会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会告知其另行起诉。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丽系夫妻关系。婚后小朱与婚外异性小静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小丽发现后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小朱却以感情未破裂为由不同意离婚,且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小丽认为小朱与他人同居,自己作为无过错方应获得赔偿,双方对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无过错方有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本案中小朱与婚外异性小静持续、稳定共同居住,符合该情形,小丽作为无过错方有权索赔。
2、因小丽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她应在起诉时一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若小朱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且未提赔偿,其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诉讼;若小朱一审未提二审提出,二审法院调解不成应告知其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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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晓侯团队律师

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方晓侯律师,法律实务领域的资深专家,拥有超过25年的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经验,曾担任员额法官,以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赢得了业界的广泛尊重。 方律师不仅在法院系统内担任过多个重要职务,如民事审判庭庭长、执行局局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等,更荣获省级十佳法庭庭长的荣誉,其法律实务与学术论文多次获得国家级奖项和省级一等奖,充分展现了其在法律领域的专业成就和学术影响力。 方律师的重要经历包括作为全国基层法院的唯一代表参加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的执行工作研讨会,这不仅是对其专业能力的肯定,也是其在法律领域影响力的体现。 在律师业务方面,方律师以其精湛的业务能力和对法律的深刻理解,成功代理了多起重大案件,其中单案胜诉金额高达4亿元,累计胜诉金额高达10亿元,为客户争取到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正义。在执业过程中,方律师办理了大量的经济类合同、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婚姻家庭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广泛好评。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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