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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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撞人后,医药费用应由谁预先支付在机动车与他人发生碰撞导致人身伤害的情况下,医疗费用的支付可以由机动车驾驶员率先进行奉献,而受害者亦可选择自行担负相关费用。在此过程中,需注意的是,在交通事故认定书尚未正式颁布之前,机动车驾驶员通常不会被视为负有任何赔偿义务。然而,在认定书正式发布以后,驾驶员便需要依据其所应承担的责任份额来履行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1.肇事方可提前垫付医疗费用,治疗结束后按事故责任分配费用。 2.伤者无法承担费用时,康复后需依法向肇事方索赔。 3.双方共识后共同垫付,治疗后再结算。 4.双方无力支付时,保险公司可在责任范围内赔偿,也可直接向伤者发放。 5.费用在交强险额度内,公安部门可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或垫付;超出部分,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

在机动车撞伤行人事故中,医药费用垫付款项问题,法律未明确强制规定。若肇事方无过失,无需垫付费用,由责任方承担。若肇事方有责任,可先行垫付,待责任认定后再赔付。无强迫压迫,若拒不垫付,可协商处理,如自行垫付、求助于保险公司、申请救助基金或请求调解、起诉解决纠纷。

在机动车与行人发生碰撞事故后,医疗费用的支付主体可以是机动车驾驶员或行人自身。在事故责任认定前,驾驶员通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责任认定书发布后,驾驶员需按照其责任比例支付相应赔偿。行人亦可选择自行垫付治疗费用。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双方及时沟通,确保受伤者得到及时治疗,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

在机动车撞伤行人事故中,医药费用垫付款项问题,法律未明确强制规定。若肇事方无过失,无需垫付费用,由责任方承担。若肇事方有责任,可先行垫付,待责任认定后再赔付。无强迫压迫,若拒不垫付,可协商处理,如自行垫付、求助于保险公司、申请救助基金或请求调解、起诉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