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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的债务属于共同吗

时间:2025.04.14 标签: 债权债务 夫妻债务 阅读:1227人
律师解析:
在法律层面,离婚前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它主要包含两类:
一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等体现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二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承担的债务。
然而,如果债务是一方在婚姻期间以个人名义背负,且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同时债权人又无法证明这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那么这种债务通常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举个例子,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独自筹资去开展经营活动,并且经营所得也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这种情况下所产生的债务,一般会被认定为个人债务
综上所述,判断离婚前的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关键在于详细考察债务产生的原因以及具体用途等因素。
通过综合分析这些因素,才能准确判定债务的性质。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原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朱未经小丽同意,独自筹资开了一家小店从事经营活动,且小店的收入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后来两人决定离婚,此时小朱经营小店所欠的债务该如何认定引发争议,小朱认为这是夫妻共同债务,而小丽则觉得这是小朱的个人债务。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需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或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本案中,小朱独自筹资经营小店未经小丽同意,不符合共同意思表示。
2、小朱经营小店的收入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且该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债权人也无法证明此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所以,该债务应认定为小朱的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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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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