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当
债务人恶意转移资金,对
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行使
撤销权来维护自身权益。
根据《
民法典》,存在两种情况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
其一,若债务人通过放弃债权、放弃债权
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无偿处分
财产权益的方式,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从而影响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
其二,当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又或者为他人的
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且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时,债权人同样可请求法院撤销。
不过,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是有时间限制的。
债权人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该权利。
若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债权人都没有行使撤销权,那么该撤销权就会消灭。
所以,债权人要及时关注债务人动态,在规定时间内行使权利。
案情回顾:小朱为债权人,小李为债务人。小李欠小朱50万元债务到期未还。小朱多次催讨,小李不仅不还钱,还将自己名下一套价值80万元的房产以20万元的不合理低价卖给知情的小胡。小朱得知后十分气愤,认为小李此举是恶意转移资产,损害其债权。小朱在知道该情况3个月后,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以不合理价格交易且相对人知情,影响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本案中,小李以不合理低价转让房产给知情的小胡,影响了小朱债权实现,小朱有权行使撤销权。
2、债权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小朱在知道该情况3个月后就打算行使权利,未超过1年的行使期限,其撤销权未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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