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若
合伙债务产生于夫妻关系
存续期间,且是为家庭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所负,如合伙收益用于日常开销、
买房等,一般属
夫妻共同债务,配偶要担责。
2.若合伙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是
合伙人个人经营所致且家庭未受益,像合伙人以个人名义合伙,收益未用于家且配偶不知情或反对,通常不算夫妻共同债务,配偶不用担责。
司法实践需结合多方面
证据判断。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胡
合伙做生意,经营过程中产生一笔
债务。小朱的妻子小丽认为该债务是小朱个人经营行为所致,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自己不应承担责任。而
债权人则主张此债务发生在小朱与小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小丽应
承担连带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判断合伙债务是否牵连配偶需分情况。若合伙债务是为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配偶需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若合伙收益用于家庭日常开销、购置房产等,小丽需担责。
2、若能证明合伙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是合伙人个人经营行为产生,未使家庭受益,通常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配偶无需承担责任。若小朱以个人名义参与合伙,收益未用于家庭,且小丽不知情或明确反对,小丽则无需担责。司法实践中需结合债务产生原因、资金流向等多方面证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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