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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债务承担如何分配

时间:2025.04.13 标签: 债权债务 公司债务 阅读:1081人
律师解析:
1.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担责,足额出资一般无额外责任;
若出资不实等,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债务补充赔偿责任
2.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以认购股份为限担责,正常出资后通常无额外债务负担。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若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身财产,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公司出现法人人格否认情形,股东可能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和小胡三人共同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小朱足额出资,小李存在出资不实情况。公司运营一段时间后负债累累,债权人要求股东承担债务。小朱认为自己已足额出资,不应承担额外责任;债权人则认为所有股东都应共同承担公司债务。同时,小静注册了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不善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小静承担连带责任,小静坚称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

案情分析:

1、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根据法律规定,像小朱这样已足额出资的股东,一般无需对公司债务承担额外责任。而小李出资不实,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若股东如小静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若小静能证明财产独立,则无需承担连带责任。在公司出现法人人格否认情形时,相关股东也可能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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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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