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司法实践里,
盗窃罪和
抢劫罪有明显区别,具体如下:
1.行为方式:
盗窃罪主要采用秘密
窃取的手段。
行为人觉得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不会发觉,就暗中把财物拿走。
例如,趁店主不注意偷拿店里商品。
而抢劫罪是当场使用
暴力、
胁迫等强制方法,让
被害人没办法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知道反抗,然后强行夺取财物。
像持刀威胁被害人交出钱财。
2.暴力程度及对象:
盗窃罪通常没有
暴力行为,就算有轻微暴力,也是在
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时才出现。
但抢劫罪的暴力程度很强,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而且暴力针对的是被害人的人身。
比如抢劫者殴打被害人以抢钱。
3.
主观故意产生时间:
盗窃罪的故意在秘密窃取财物之前就产生了。
而抢劫罪中,暴力、胁迫等行为是为了当场获取财物,故意是在实施暴力、胁迫等行为的时候产生的。
在实际处理案件时,要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综合判断行为性质,这样才能准确区分这两种
犯罪。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胡预谋盗窃,一天夜晚潜入小丽家中。小朱在翻找财物时,小丽突然醒来。小朱害怕事情败露,便对小丽实施暴力威胁,强行夺走小丽放在床头的金项链和钱包。小胡则在一旁协助。事后,对于小朱和小胡的行为定性产生争议,有人认为是盗窃,有人认为是抢劫。
案情分析:1、从行为方式看,起初小朱和小胡以秘密窃取为手段,符合
盗窃罪特征,但小朱在被发现后当场使用暴力威胁,强行劫取财物,这符合抢劫罪当场使用暴力、胁迫劫财的特征。
2、从暴力程度及对象看,小朱的暴力威胁足以压制小丽反抗,且针对小丽人身,并非轻微暴力用于窝藏赃物等,符合抢劫罪暴力要件。
3、从主观故意产生时间看,小朱在实施暴力威胁时产生劫财故意,而非盗窃前就有,因此应认定为抢劫罪,小胡作为协助者,构成抢劫罪
共犯。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