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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与抢劫罪如何区分

时间:2025.04.13 标签: 刑事辩护 暴力犯罪辩护 阅读:1337人
律师解析:
在司法实践里,盗窃罪和抢劫罪有明显区别,具体如下:
1.行为方式:
盗窃罪主要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
行为人觉得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不会发觉,就暗中把财物拿走。
例如,趁店主不注意偷拿店里商品。
而抢劫罪是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让被害人没办法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知道反抗,然后强行夺取财物。
像持刀威胁被害人交出钱财。
2.暴力程度及对象:
盗窃罪通常没有暴力行为,就算有轻微暴力,也是在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时才出现。
但抢劫罪的暴力程度很强,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而且暴力针对的是被害人的人身。
比如抢劫者殴打被害人以抢钱。
3.主观故意产生时间:
盗窃罪的故意在秘密窃取财物之前就产生了。
而抢劫罪中,暴力、胁迫等行为是为了当场获取财物,故意是在实施暴力、胁迫等行为的时候产生的。
在实际处理案件时,要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综合判断行为性质,这样才能准确区分这两种犯罪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预谋盗窃,一天夜晚潜入小丽家中。小朱在翻找财物时,小丽突然醒来。小朱害怕事情败露,便对小丽实施暴力威胁,强行夺走小丽放在床头的金项链和钱包。小胡则在一旁协助。事后,对于小朱和小胡的行为定性产生争议,有人认为是盗窃,有人认为是抢劫。

案情分析:

1、从行为方式看,起初小朱和小胡以秘密窃取为手段,符合盗窃罪特征,但小朱在被发现后当场使用暴力威胁,强行劫取财物,这符合抢劫罪当场使用暴力、胁迫劫财的特征。
2、从暴力程度及对象看,小朱的暴力威胁足以压制小丽反抗,且针对小丽人身,并非轻微暴力用于窝藏赃物等,符合抢劫罪暴力要件。
3、从主观故意产生时间看,小朱在实施暴力威胁时产生劫财故意,而非盗窃前就有,因此应认定为抢劫罪,小胡作为协助者,构成抢劫罪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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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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