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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可以减轻处罚吗

时间:2025.04.13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272人
律师解析:
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时,存在多种可减轻处罚的情形:
1.自首情节
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并如实地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就构成自首
这种情况下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犯罪情节较轻,甚至能免除处罚
比如某人意识到生产假药的错误后,主动到公安机关交代问题。
2.立功表现
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且经过查证属实;
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帮助司法机关侦破其他案件等,都属于立功
有立功表现的嫌疑人,会在量刑时从轻或减轻处罚。
3.从犯身份:
共同犯罪里,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为从犯。
对于从犯,法律规定应从轻、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
例如在假药生产销售团伙中,仅负责一些简单杂务的人员。
4.主观恶性小:
犯罪嫌疑人因生活所迫,或是受他人诱骗而实施犯罪,其主观恶意相对较小。
司法机关在量刑时,可能会将此作为酌定情节,适当减轻处罚。
不过,最终能否减轻处罚,司法机关会综合全案具体情况,依据法律规定来判定。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小胡三人共同涉嫌生产、销售假药。案发后,小朱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小胡则揭发了另一伙人制假售假的犯罪行为,且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而小李在共同犯罪中主要负责一些辅助性工作,是从犯。同时,小朱称自己是因生活所迫才参与犯罪。三人都希望能获得减轻处罚。

案情分析:

1、小朱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符合自首条件,依据法律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因生活所迫犯罪的情节也可作为酌定量刑情节
2、小胡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能从轻或减轻处罚。
3、小李作为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应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最终是否减轻处罚,要由司法机关综合全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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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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