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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又自首是否属于逃逸

时间:2025.04.13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 阅读:1056人
律师解析:
1.肇事逃逸定义:
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只要主观有逃避故意且实施逃离现场行为,就构成逃逸
2.自首情况:
犯罪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
自首可在量刑时从轻或减轻处罚,但不影响逃逸事实认定。
3.举例说明:
有人撞车后怕担责逃离,后又主动到公安机关交代,逃离已构成逃逸,自首可影响量刑。

案情回顾:

小朱驾车与小丽的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小朱因害怕承担责任,未停车处理,直接驾车逃离现场。几日后,小朱内心不安,主动到公安机关交代了撞车的事情。小丽认为小朱应受到严惩,而小朱觉得自己已自首不应认定为逃逸,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交通肇事逃逸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小朱在撞车后害怕担责逃离现场,主观上有逃避法律责任的故意并实施了逃离现场的行为,已构成逃逸。
2、事后自首是犯罪嫌疑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小朱后续主动到公安机关交代情况属于自首,但自首行为可作为量刑时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不影响对其逃逸事实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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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已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 只要在主观上为了逃避事故责任故意离开事故现场的,均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自首不影响本罪成立,只能说明犯罪嫌疑人有悔过情节,在审判时可以酌情减免一...... 更多>>
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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