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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之后又进行敲诈勒索的是否数罪并罚

时间:2025.04.13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215人
律师解析:
1.非法拘禁后又敲诈勒索,通常要数罪并罚
非法拘禁是非法限制他人自由,敲诈勒索是以威胁手段强索财物。
2.这两罪侵犯的权益不同,非法拘禁侵犯人身自由,敲诈勒索侵犯财产权与人身权益等。
且两个行为相互独立,没有牵连或吸收关系。
3.按刑法,犯数罪要分别量刑,再依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最终刑罚
所以这类行为人一般会被以两罪并罚。

案情回顾:

小朱为索要钱财,将小胡非法拘禁在一处废弃仓库,限制其人身自由长达三天。期间,小朱以伤害小胡家人相威胁,向小胡强行索要5万元。小胡被迫答应,随后小朱放了小胡并让其尽快筹钱。小胡获自由后报警,小朱被警方抓获。小朱认为自己只是为了要钱才这么做,不应数罪并罚。

案情分析:

1、小朱非法剥夺小胡人身自由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该行为侵犯了小胡的人身自由权
2、小朱以伤害小胡家人相威胁,强行索要5万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方法索要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此行为侵犯了小胡的财产所有权及人身权利。
3、小朱的非法拘禁行为和敲诈勒索行为相互独立,无牵连或吸收等关系,依据刑法规定,应对其以非法拘禁罪和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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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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