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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四要件是哪些

时间:2025.04.13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271人
律师解析: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包含四个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
该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这意味着只要是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成为此罪的犯罪主体。
2.主观方面:
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多数情况下,行为人实施相关行为是为了营利,但营利并非构成此罪的必要条件。
即便没有营利目的,只要主观上存在故意,也可能构成本罪。
3.犯罪客体:
此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会对社会的公序良俗和正常治安管理造成破坏。
4.客观方面:
客观上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其中,“引诱”是指通过诱导、拉拢等方式,让他人从事卖淫活动;
“容留”是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
“介绍”则是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
只要实施了这三种行为中的任意一种,就构成本罪。
若实施了多种行为,依然按一罪论处,不进行数罪并罚

案情回顾:

小朱为谋取利益,引诱小丽从事卖淫活动,同时小胡为小丽提供了卖淫场所。小静则在小丽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促成多笔卖淫交易。三人被警方抓获后,小朱认为自己只是劝说小丽,没直接让她卖淫;小胡觉得提供场所没参与具体交易不算犯罪;小静称只是帮忙介绍,情节不严重。

案情分析:

1、从犯罪主体看,小朱、小胡、小静均为达到一定年龄、能对自己行为负责的自然人,符合犯罪主体条件。
2、主观方面,三人故意实施引诱、容留、介绍行为,虽目的多为赚钱,但不影响犯罪构成
3、犯罪客体上,他们的行为破坏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4、客观方面,小朱有引诱行为,小胡有容留行为,小静有介绍行为,做了其中一种就构成犯罪,做多种也只算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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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竞静律师

北京京朗律师事务所

陈竞静律师曾供职于多家互联网金融公司及相关金融行业,现主要致力于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婚姻继承、债权债务及劳动纠纷等相关民事诉讼的处理。从事律师业务以来,处理过某外籍人士在华的房产纠纷,标的额为千万余元、疑难债权债务纠纷数起、并为某保险公司进行保险业务诉讼代理数起,赔偿总金额高达近千万,另代理婚姻继承相关纠纷及劳动纠纷等多起,并担任北京信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我也爱你科技有限责任等多家科技公司的法律顾问,不仅获得了当事人在专业上的肯定,更得到了当事人对本人责任心上的首肯,因此被多名当事人推荐给身边的朋友,也为他们提供了法律服务。 对多起案件的处理,本人对律师这份职业有了更为深刻的感悟,除了对法律应有信仰,还应该有一份职业道德的坚守,比起专业的法律知识与技能,职业道德更能彰显一位专业律师的真正价值,相信案件本无大小,关键在于能否站在当事人角度,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这样才不辜负当事人的信任。对于律师来讲,手里的是法律案子,但对于每一位当事人来说,这可能关系到他们最切身的利益,甚至影响他们的人生,因此,本人希望通过自己所长,让每位当事人不仅能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更能感受到法律的温度与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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