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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6.02.04 标签: 交通事故 醉驾 阅读:883人
律师解析:
危险驾驶罪有四种情形:
一是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像在道路上高速、频繁并线等危险驾驶。
二是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80毫克/100毫升以上开车。
三是校车或客运严重超员超速行驶
四是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
若危险驾驶同时构成其他犯罪,按处罚重的定罪。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在道路上进行追逐竞驶,他们高速行驶,频繁且突然地并线,还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前方,十分危险。与此同时,小胡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了90毫克/100毫升。另外,小静从事旅客运输工作,为了多赚钱,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这三人的危险驾驶行为被警方查获。

案情分析:

1、小朱和小李的追逐竞驶行为,频繁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前方,属于情节恶劣的追逐竞驶,符合危险驾驶罪中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的情形,构成危险驾驶罪。
2、小胡血液酒精含量达到90毫克/100毫升,满足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构成危险驾驶罪。
3、小静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符合危险驾驶罪中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情形,构成危险驾驶罪。若他们实施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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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核心骨干,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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