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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司款项是否构成犯罪

时间:2025.04.13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1414人
律师解析:
1.公司、企业等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大且超三月未还,或未超三月但数额大用于营利、非法活动,构成挪用资金罪。
2.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或数额大用于营利活动,或数额大超三月未还,构成挪用公款罪。
3.判定是否犯罪,要结合主体身份、挪用金额、用途和归还时间等综合考量。

案情回顾:

小朱是一家公司的财务人员,小李是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小朱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50万元用于个人炒股,三个月内未归还。小李则挪用公款30万元用于赌博。公司和相关部门发现后,分别对小朱和小李的行为展开调查,对于两人是否构成犯罪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挪用资金罪。
2、小李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挪用公款罪。具体是否构成犯罪,需结合主体身份、挪用金额、用途及归还时间等判断,小朱和小李的情况均已满足相应犯罪的构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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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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