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公司可通过股东会决议,合理限制未
出资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等权利。
若催告后仍未缴纳,可解除其股东资格。
2.已足额出资的股东可依据
股东协议,追究未出资股东的
违约责任,要求其
赔偿损失。
3.公司
债权人发现股东未出资,且公司不能
清偿债务时,可要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
补充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小胡三人共同成立一家公司,约定小朱出资50万元,小李和小胡各出资30万元。小李和小胡均按时足额出资,而小朱一直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经股东会决议,限制了小朱的利润分配请求权等
股东权利,并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缴纳出资,但小朱仍未缴纳。此时公司有一笔
债务无法清偿,债权人小静发现小朱未出资,要求其承担责任,小朱则认为不应由自己承担。
案情分析:1、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合理限制小朱的股东权利符合规定,因为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有权采取此措施。经催告后小朱仍未缴纳,公司可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2、小李和小胡作为已按期足额出资的股东,可依据股东协议追究小朱的违约责任,要求其承担赔偿损失等责任。
3、公司债权人小静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请求小朱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
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小朱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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