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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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拥有房屋抵押权之后,当事人仍可另设居住权,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该居住权能对抗第三方抵押权人对于该房屋的使用权和支配权。若设立的居住权导致房屋市场价值大幅缩水,那么作为抵押权人,我们有权敦促抵押人立即停止此类不当行为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已经抵押的房地产如何进行居住权的办理在房产设定抵押之后,设押人有权设立居住权。居住权乃房屋用益物权之一种形式,然而在行使此项权利时,须确保不影响到房屋自身价值的贬损,且不得对抗已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抵押权。至于居住权的设立方式,原则上应为免费授予,除非双方当事人另行达成协议。在此情形下,应当向当地的登记管理机构提交相应的申请以申领居住权。一旦成功取得注册登记,居住权自该日起生效。

已抵押的房地产,抵押人仍可申请居住权。居住权属用益物权,不得损害房屋价值,不得优于已登记的抵押权。居住权原则上无偿,但当事人可特别约定。申请居住权需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登记时居住权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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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