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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效力有什么

时间:2025.04.12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428人
律师解析:
1.对债权人
可直接受领代位权诉讼所得财产,若有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无优先受偿权。
2.对债务人
代位权行使后,其对债权处分权受限,不能妨碍债权人代位权
3.对次债务人:
可向债权人主张对债务人的抗辩权,向债权人清偿后,与债务人相应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代位权制度保障债权实现,平衡各方利益。

案情回顾:

小朱是债权人,小李是债务人,小胡是次债务人。小李对小胡享有债权却怠于行使,影响了小朱债权的实现。小朱提起代位权诉讼并取得财产。此时,小丽也是小李的债权人,要求参与分配小朱取得的财产,小朱认为自己应优先受偿,双方产生争议。同时,小李还想对其对小胡的债权进行处分,小朱认为小李的处分行为会妨碍自己代位权的行使。

案情分析:

1、对债权人小朱而言,其虽有权直接受领通过代位权诉讼取得的财产,但存在其他债权人小丽参与分配时,小朱不具有优先受偿权。
2、对债务人小李来说,代位权行使后,其对债权的处分权受到限制,不能进行妨碍债权人小朱代位权行使的处分行为。
3、对次债务人小胡,若其对小李有抗辩权,可向小朱主张。若小胡向小朱履行清偿义务后,其与小李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消灭。代位权制度旨在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平衡各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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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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