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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数额应以实际损失确认吗

时间:2025.04.11 标签: 刑事辩护 职务侵占辩护 阅读:1061人
律师解析:
职务侵占罪数额的认定并非单纯依据实际损失。
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1.认定标准:
职务侵占罪数额通常按行为人实际侵占的财物价值来确定,实际损失只是参考因素。
2.具体案件:
若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占为己有,即便部分财物后来被追回,减少了单位实际损失,但被其侵占的财物价值仍会计入职务侵占罪数额。
3.评估方式:
司法实践里,财物价值一般依据市场价值、购买价格等评估确定。
4.数额范围:
计算时,不仅包含直接侵占的财物,还可能涉及因侵占行为使单位遭受的其他经济损失等相关数额。
总之,职务侵占罪数额认定比较复杂,需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这样才能准确反映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而不能简单等同于实际损失。

案情回顾:

小朱系某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一批价值50万元的货物私自出售并据为己有。公司发现后报警,在警方介入侦查过程中,追回了价值20万元的货物,公司实际损失为30万元。小朱认为应按公司实际损失30万元认定其职务侵占数额,而检方则坚持按50万元认定。

案情分析:

1、职务侵占罪数额通常以行为人实际侵占的财物价值认定,实际损失仅为参考因素。本案中小朱实际侵占货物价值50万元,虽部分追回减少了公司实际损失,但被其侵占的50万元应计入犯罪数额。
2、司法实践中,一般依据财物市场价值等评估确定数额,计算时还可能涵盖其他经济损失。综合考虑,本案应以50万元认定小朱职务侵占罪数额,更能准确反映其犯罪行为危害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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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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