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挪用特定款物罪,是违反财经管理制度,把国家用于救灾等特定款物挪作单位使用,改变其既定用途。
若
情节严重,使国家和群众利益受损重大,就构成此罪。
2.若挪用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则按
挪用公款罪
从重处罚。
3.挪用特定款物并非都归个人使用,要依不同情形适用法律。
案情回顾:小朱是某单位负责管理救灾款物的人员。在一次救灾行动中,小朱所在单位收到一批救灾款物。小朱未经批准,将部分救灾款物挪作单位其他项目使用。同时,小胡作为另一单位人员,挪用了扶贫款归个人使用。这两种挪用特定款物的行为引发了法律适用的争议。
案情分析:1、小朱的行为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他违反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将救灾款物挪作单位其他项目使用,改变了特定款物的既定用途,符合挪用特定款物罪的
构成要件。
2、小胡的行为应依照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因为他挪用扶贫款归个人使用,根据法律规定,当挪用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时,适用挪用公款罪且从重处罚。所以,挪用特定款物要区分归单位使用还是个人使用来确定
罪名和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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