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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中存在欺诈行为是否会导致合同无效

时间:2025.04.10 标签: 债权债务 个人债务 阅读:1463人
律师解析:
借款合同里,存在欺诈行为并不一定就会让合同无效
依据法律规定,要是一方用欺诈手段,让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状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行为,并非直接判定合同无效。
举个例子,借款人虚构借款用途骗到了款项,出借人发现后,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那天起一年内,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借款合同。
一旦合同被撤销,就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了,双方需要返还财产。
要是有一方存在过错,还得赔偿对方遭受的损失。
不过,如果只是一般性的欺诈,没有严重到影响合同订立基础等符合法定无效的情形,那么合同仍然是有效的。
在这种情况下,受欺诈的一方只能通过撤销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能直接认定合同无效。
所以,借款合同里有欺诈行为时,不能一概而论地判定合同无效,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李借款,在借款合同中虚构借款用途骗取了款项。小李发现后,认为该借款合同应无效,要求小朱立即返还借款。但小朱则认为合同是有效的,不同意立即返还。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小李欲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而非直接认定合同无效。
2、小李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该合同。若合同被撤销,自始无法律约束力,双方应返还财产,有过错的小朱还需赔偿小李损失。若未达法定无效情形,合同依然有效,小李只能通过撤销程序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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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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