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时间性:
共同犯罪中
犯罪中止的时间限定在
犯罪过程里。
一旦犯罪达到既遂状态,就不存在中止的情况。
比如
盗窃行为完成,财物已到手,这就是既遂,此时就不能再认定为犯罪中止。
2.自动性:
中止要求
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且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出现。
在共同犯罪里,行为人得基于自身意志主动放弃参与
犯罪活动,或者积极阻止犯罪的推进。
像几个共谋盗窃的人,其中一人在准备阶段主动放弃,就是基于自动性放弃参与犯罪。
3.有效性:
行为人不仅要自己放弃犯罪,还得切实有效地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完成犯罪,或者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要是仅仅自己消极退出,却没能起到阻止作用,那就不构成犯罪中止。
例如有人虽中途想退出
抢劫,但未采取措施阻止同伙继续抢劫,最终抢劫既遂,此人就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
4.整体性:
要考虑共同犯罪的整体性。
个别
共犯的中止行为若能有效切断自己先前行为与犯罪结果的因果联系,就能成立犯罪中止;
反之,就需承担既遂的责任。
案情回顾:小何、小李和小胡共谋实施盗窃。在准备阶段,小何基于自身意志主动放弃参与犯罪,未再参与后续行动。而小李和小胡继续实施盗窃,成功
窃取财物,犯罪达到既遂状态。小何认为自己已放弃犯罪,不应承担责任;小李和小胡则觉得小何参与了共谋,应一同担责,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从时间性看,盗窃行为完成,财物到手,犯罪已达既遂状态,此时不存在犯罪中止的可能。
2、小何具有自动性,在准备阶段主动放弃了参与犯罪活动。
3、但在有效性方面,小何仅自己消极退出,未切实有效地阻止小李和小胡完成犯罪,不构成犯罪中止。
4、就整体性而言,小何的中止行为未能有效切断自己先前共谋行为与犯罪结果的因果联系,所以需承担既遂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