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合伙人擅自转让财产份额,不一定就是
欺诈。
2.从法律讲,若转让行为符合欺诈
构成要件,像故意告知
虚假情况、隐瞒重要信息,让对方因错误认识而受让,就构成欺诈。
比如隐瞒份额已设
抵押情况。
3.若受让方知晓真实情况,转让方无欺诈故意,即便擅自转让,通常也不构成欺诈。
不过,这可能违反
合伙协议和法律,其他合伙人可主张转让无效、要求
赔偿。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和小胡是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小朱在未告知小李和小胡的情况下,将自己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了小丽。小李和小胡得知后,认为小朱的行为构成欺诈,要求确认转让无效。小朱则称小丽在受让时已知晓全部情况,自己并无欺诈故意。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判断小朱的转让行为是否构成欺诈,需看是否符合欺诈构成要件。若小朱故意隐瞒重要信息,使小丽因错误认识而受让,就构成欺诈,如隐瞒份额已设抵押情况。
2、若小丽知晓真实情况,小朱无欺诈故意,虽擅自转让不构成欺诈,但可能违反合伙协议和法律,小李和小胡可主张转让无效,并要求小朱
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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