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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炒股是否属于营利活动

时间:2025.04.09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1242人
律师解析:
1.挪用公款炒股属于营利活动。
法律对“营利活动”有清晰界定,即旨在获取利润的活动。
挪用公款用于炒股,行为人主观上有借股票交易赚取经济利益的想法,客观上实施了把公款投入股市求利的行为,契合“营利活动”特征。
2.一旦被认定挪用公款从事营利活动,不论有无实际获利,都构成挪用公款罪。
依据挪用公款数额及情节,会面临相应刑事处罚
若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且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案情回顾:

小朱系某单位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50万元用于炒股。单位发现后报警,小朱称自己炒股还未获利,不应构成犯罪。但警方认为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从事营利活动,将案件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情分析:

1、挪用公款炒股属于营利活动。小朱主观上想通过股票交易赚取经济利益,客观上实施了将公款投入股市的行为,符合“营利活动”的特征。
2、一旦被认定挪用公款从事营利活动,不论有无实际获利,都构成挪用公款罪。小朱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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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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