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
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生学历,企业常年法律顾问部负责人,擅长企业商事诉讼/仲裁与谈判、常年法律顾问、知识产权诉讼等。曾在国内知名法律数据库公司工作,在建设工程、软件科技、餐饮、金融等行业均有丰富的企业法律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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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转让股权一般有效,除非章程有规定。若受让方知道出让方未出资,可能要补缴出资。股权转让给非股东的,需超半数股东同意,不同意的要购买或视为同意。各方应诚信行事,避免法律纠纷。

为了使股东变更能顺利进行,咱们得先把所有股东召集起来开个会。在会上,得通过个决议,把股东变更的具体安排说清楚,包括变更的事儿和新股东的详细信息。这一步对让所有股东都了解变更情况、达成共识很重要,是公司稳定运营的基础。

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在股东名册未显名的特殊类型,无法直接行使股东代表诉讼权利。他们是借助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投资,资金来源与显名股东(无实际出资的登记股东)形成区别。隐名股东由隐名出资人与显名人之间的合法合同关系定义,基于双务、有偿合同,通常以货币出资,部分实物、权利和技术等非产权登记也可。其存在以双方协议为基础,不需特定格式。

未实际出资的股东退出机制包括自主退出和经股东会议决议除名两种方式。若股东未履行出资责任,公司有权要求其限期补缴,否则将失去股东权益。股东可通过这两种途径实现权益保护和退出。

处理挂名股东退出,有两种主要途径:一是通过股权转让给实际控制人或其指定的合法第三方;二是若挂名股东未实际出资,仅代表公司设立,可将股权转回实际出资人,使其成为显名股东。若出资人不愿显名,可寻找新股东接手并转让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