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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应收款是否属于挪用公款罪名

时间:2025.04.08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930人
律师解析:
1.挪用应收款不一定就是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侵害的是公共财产所有权和财经制度。
2.若公司、企业等单位工作人员挪用本单位应收款,可能涉嫌挪用资金罪。
该罪指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或借贷他人,数额大且超三月未还,或虽未超三月但数额大用于营利、非法活动。
3.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性质应收款,才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
具体罪名要结合主体身份和款项性质判断。

案情回顾:

小朱是某国有公司的财务人员,小胡是某私营企业的会计。小朱在工作中挪用了公司一笔应收款用于个人投资,盈利后归还。小胡也挪用了所在企业的应收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超过三个月未还。两人均被发现后,对于他们的行为定性产生了争议,究竟是挪用公款罪还是挪用资金罪。

案情分析:

1、对于小朱,因其是国有公司财务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的是国有公司应收款,具有公款性质,若符合相关条件,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
2、对于小胡,其为私营企业会计,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的是私营企业应收款,根据其行为符合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且超三月未还的情形,可能涉嫌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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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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