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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包括什么特别情形

时间:2025.04.07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042人
律师解析:
债权申报存在多种特别情形:
1.职工债权:
无需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公示。
若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可要求管理人更正;
管理人不更正的,职工能向法院起诉
2.税收债权:
通常由税务机关申报。
3.未到期债权:
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作到期,可申报。
4.附利息、条件或期限的债权:
均可申报。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5.连带债权:
连带债权人可一人代表全体申报,也可共同申报。
6.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的债权:
已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
尚未清偿的,以将来求偿权申报。
要留意,不同情形下申报债权的具体要求与程序会有差别。

案情回顾:

小许公司破产,进入债权申报阶段。职工小李发现管理人公示的职工债权清单中自己的工资数额有误,要求管理人更正遭拒。税务机关申报了税收债权。小胡持有未到期债权,也进行了申报。小丽的债权附利息,她申报时利息计算到破产申请受理时。连带债权人小静与其他债权人协商后,决定由小静一人代表全体申报。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以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了债权。

案情分析:

1、职工债权无需申报,若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可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更正的,职工有权向法院起诉,如小李的情况。
2、税收债权通常由税务机关申报,本案税务机关按规定申报。
3、未到期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作到期可申报,小胡的债权符合规定。
4、附利息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小丽做法正确。
5、连带债权人可一人代表全体申报,小静的做法符合法律。
6、保证人已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本案保证人申报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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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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