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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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同等责任的理赔方案探讨一旦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均需负同等责任时,则应先行由机动车辆的交通强制保险依照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对此类伤害进行赔偿。若尚有不足之处,则由机动车辆一方须承担60%的赔偿责任;相较之下,非机动车驾驶人只需承担40%的赔偿责任。

1、在涉及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中,受害方完全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先行垫付医疗费用。这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不容忽视。2、如果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且肇事车辆具备有效的交强险,那么保险公司将在相应的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给伤员提供紧急救援所需资金的垫付义务。3、倘若不幸未投保交强险,又或者肇事者逃逸且经济赔偿能力有限,那么社会救助基金将会负责代为垫付相应款项,但这些支出后,须向相关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

1、受害人在治疗期间,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护理费;2、受害人在伤情治愈后的康复期间,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护理费。3、受害人因残疾而永久性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他人的长期持续护理而支出的护理费。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理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意外伤害的,其赔偿项目和标准是: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