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探视权定义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依法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2.探视权内容
探视方式:
定期探视:
可约定每周或每月探视一次。
不定期探视:
需与抚养方协商确定时间。
探视时间:
明确每次探视的起始和结束时间,确保探视有序进行。
探视地点:
可约定在子女住所、特定公共场所等。
特殊情况探视处理:
子女生病、考试等关键时期,探视需调整。
3.探视权目的
保障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与子女保持联系、交流感情,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
4.履行与
争议解决双方应依
离婚协议履行探视权约定,如有争议,可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案情回顾:小何和小丽离婚后,孩子由小丽直接抚养,小何享有探视权。离婚协议约定小何每月可探视孩子一次,在孩子住所进行。然而,一次孩子临近考试,小丽以影响孩子学习为由拒绝小何按约定探视。小何认为即使孩子考试也不应剥夺其探视权,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小何的探视权受法律保护。此次探视是按离婚协议约定执行,小丽不应随意拒绝。
2、虽子女生病、考试等关键时期探视需调整,但小丽应与小何协商解决,而不是单方面拒绝。双方应按离婚协议履行探视权约定,若协商不成,小何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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