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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借款后不归还是否构成抽逃出资

时间:2025.04.06 标签: 公司经营 公司设立 阅读:1312人
律师解析:
1.股东借款不还,不一定就是抽逃出资
抽逃出资是公司成立后,股东非法抽回出资的行为。
2.若借款履行合法程序,像经过股东会决议,约定合理期限和有正当用途,就不算抽逃出资。
3.但要是以借款为名抽回出资,如没约还款期、无正当用途且长期不还,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可能被认定抽逃出资。
4.判断要综合借款程序、资金用途和流转等因素。
若认定抽逃出资,股东要担责,如返还出资本息。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小胡是某公司股东。小朱向公司借款,小李认为小朱这是抽逃出资,损害公司和他们的利益,而小朱称自己是正常借款。经了解,小朱借款既没有经过股东会决议,也未约定还款期限,且无法说明资金的正当用途,款项长期未归还。小胡则希望先弄清楚情况再下结论。

案情分析:

1、抽逃出资是公司成立后股东非法抽回出资的行为。小朱借款未履行合法程序,没经股东会决议,也未约定还款期限,不符合正常借款的要求。
2、小朱无法说明资金正当用途且长期不还,这种以借款为名抽回出资的行为,损害了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综合判断可能被认定为抽逃出资,若认定,小朱需返还出资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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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婷婷律师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朝阳区律协女工委委员,西城区广外街道社区法律顾问,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执业以来,办理案件数百起,诉讼经验丰富,法学功底扎实,逻辑思维敏捷,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纠纷、房产纠纷等,以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任与好评。 力争做一名有态度、有温度、有深度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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