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股东证明
出资义务履行可通过以下方式:
货币出资时,提供备注“出资款”的银行转账记录,显示从个人账户转至公司账户;
也可提供公司收款收据。
非货币财产出资,要有符合规定的评估报告证明财产价值,提供
房产过户、
知识产权变更等
财产权转移证明。
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的出资记载,验资机构的验资报告,也能作为出资证明。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和小胡是一家公司的股东。公司运营一段时间后,小朱对小李和小胡是否履行出资义务产生质疑。小李以货币出资,小朱要求其提供出资证明;小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小朱也要求其拿出相应证明材料,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若小李以货币出资,其可通过提供银行转账记录,显示款项从自己账户转入公司账户且备注为“出资款”,同时提供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来证明已履行出资义务。
2、若小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需有评估报告证明财产价值评估符合规定,还需提供财产权转移证明,如房产过户登记、知识产权变更登记等,证明财产已转移至公司名下。另外,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文件中对股东出资情况的记载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也都可作为履行出资义务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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