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价款支付地点确定方式依约定优先。
若
当事人有相关约定,按约定执行。
2.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一般在出卖人营业地支付。
但要是约定以交付标的物或相关单证为付款条件,就在交付地支付。
3.若出卖人因买受人违约主张
逾期付款损失,法院会以违约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加计30-50%算损失。
总之,先看约定,无约定就按法定规则来。
案情回顾:小朱向小李购买一批货物,双方未明确约定价款支付地点。小李交付货物后,要求小朱在自己的营业地付款,而小朱认为应在货物交付地付款,双方为此产生争议。此外,小朱未按时付款,小李主张小朱支付逾期付款损失,小朱对损失计算方式也存在异议。
案情分析:1、关于价款支付地点,因双方
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且未提及以交付标的物或相关单证为付款条件,根据规定,小朱应在小李的营业地支付价款。
2、对于逾期付款损失,若小李因小朱违约主张该损失,法院会以违约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损失,双方应按此法定规则执行。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