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侵犯通信自由罪指隐匿、毁弃或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且
情节严重的行为。
2.犯此罪,处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
3.情节严重包括多次侵犯、隐匿毁弃开拆信件数量多或造成严重后果等。
4.邮政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按相关
罪名处罚,非此罪。
5.若触犯多罪名,按
数罪并罚,
量刑依实际情况定。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产生矛盾,为报复小李,小朱多次隐匿、毁弃小李的信件。在一个月内,小朱共隐匿、毁弃小李信件达20封,导致小李错过重要商务合作机会,遭受
经济损失。小李发现后,将小朱诉至法院,小朱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
犯罪。
案情分析:1、小朱隐匿、毁弃小李信件的行为,符合侵犯通信自由罪中隐匿、毁弃他人信件的行为特征。且其多次实施该行为,隐匿、毁弃信件数量多,并造成小李错过商务合作机会的严重后果,属于情节严重。
2、小朱并非邮政人员,不适用邮政人员相关罪名。其仅触犯侵犯通信自由罪一罪,应按此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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