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客体方面:
侵占罪侵犯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
把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遗忘物或
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且
数额较大,还拒不归还。
像
替人保管财物后不还。
3.主体方面:
年满16周岁、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能构成此罪。
4.主观方面:
主观上得是故意的,明知是他人交自己保管的物品还
非法占有。
过失不算,如误拿遗忘物不算侵占。
四个条件都满足,才构成侵占罪。
案情回顾:小朱委托小李代为保管一批价值不菲的珠宝,约定好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到期后,小朱向小李索要珠宝,小李却声称珠宝丢失,拒不归还。小朱怀疑小李将珠宝非法占为己有,双方为此产生争议,小朱遂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案情分析:1、从客体方面来看,小李的行为侵犯了小朱对珠宝的所有权,符合侵占罪的客体要件。
2、客观上,小李将代为保管的小朱的珠宝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归还,满足客观方面的构成要素。
3、主体上,若小李年满16周岁且有刑事责任能力,就具备构成此罪的主体条件。
4、主观方面,若小李是故意不归还珠宝,明知是小朱交其保管的物品还非法占有,那么四个条件均满足,小李构成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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