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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可以约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吗

时间:2025.04.04 标签: 债权债务 个人债务 阅读:803人
律师解析:
1.合同或财产权纠纷当事人可书面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的法院管辖,但不能违反级别和专属管辖规定。
2.借款合同履行地,有约定从约定。
没约定时,给付货币,接收方所在地是履行地;
交付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是履行地;
其他标的,义务履行方所在地是履行地;
即时结清合同,交易行为地是履行地。
3.约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利于明确管辖法院和权利义务履行地,避免管辖不明纠纷。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签订借款合同,合同未约定履行地。后因借款偿还问题双方产生纠纷,小朱作为出借方在自己所在地法院起诉小李。小李则认为应在自己所在地法院审理,理由是自己作为义务履行方,所在地才是合同履行地,双方就管辖法院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借款合同履行地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时,给付货币的,接收方所在地为履行地。本案中双方未约定履行地,小朱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
2、约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可明确管辖法院和权利义务履行地,避免管辖不明纠纷,本案正是由于未约定履行地才引发管辖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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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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